跨省务工放假回家或返岗途中出事故算工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伤吗

PG电子作者:小编2026-02-18

  pg电子游戏,pg电子接口,pg电子官网,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pg电子介绍,pg电子外挂,pg游戏,pg电子游戏平台,pg游戏官网,PG电子,麻将胡了,PG电子试玩,PG模拟器,PG麻将胡了,pg电子平台,百家乐,龙虎,捕鱼,电子捕鱼,麻将胡了2,电子游戏

跨省务工放假回家或返岗途中出事故算工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伤吗

  【裁判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一)项、(三)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国在一审第三人长安跨越公司工作,2018年4月7日18时许,乘坐公司为其配备的渝A2xxxx号小型客车,从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出发前往公司所在地万州区,19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672千米处与前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王某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某国是为了4月8日能准时上班而提前于4月7日16时许从距离万州280余公里的家中出发前往公司。虽然事发当日不是上班时间(“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但因某国属于异地工作,居家与工作地相距较远,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职工宿舍,既符合其平时的惯常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8)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王某国发生事故时是4月7日19时50分,已经是晚上,故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彭某宏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及其受伤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事故发生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前夕,彭某宏于当天17时16分打卡回宿舍收拾衣物后即返回厂区等待搭同事车辆回桃源老家,可以认定彭某宏事发时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结合高常德公交认字[2017]第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彭云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彭某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情形。且,根据彭某宏提供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彭某宏及其妻子邹某英自2018年1月29日起即一直为其工伤认定主张权利,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其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被申请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往返于工作地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主要应当指的是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情形,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就是职工的居住地。首先,本案职工聂某杰常住太原,有独立居住地,并没有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母的家并非其居住地;其次,第三人出具的《事故说明》、安某和聂某燕的证言证词、被告对魏某苗的调查笔录均能显示聂某杰的本次行程主要属于回家探亲过中秋节,并非是单纯以上下班为目的返回其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最后,聂某杰从其加班地点山西介休到回山西潞城的路程约200公里,远超合理的上下班路程。综上,聂某杰并非在合理的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被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聂某杰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朝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即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综前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主要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就江某朝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而言,一般情形之下,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到工作场所。江某朝春节返家即不以工作为目的出行,也不符合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因素。故江某朝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应当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